关于我们
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杰昊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遵循“求真、务实、严........【了解详情】

电话:0357-4082812

地址:山西临汾侯马新田路28号巾帼大厦院内

导航链接
电话:0357-4082812工作时间:工作日 8:00—18:00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客服咨询

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

党建与动态党建与动态

党建动态

杰昊动态

新法速递

经典案例

杰昊•案例丨李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来源:杰昊所    作者:杰出

【案件概况】

2021年7月17日11时,许某驾车至市轻工城办事,将车辆停放在装饰店门前约七八米处公共区域,约三分钟返回驾车离开。途中许某听到车辆有异常响声即停车检查,发现前轮四个固定轮胎的螺母被人卸掉三个。许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市公安干警及时到达现场,对受害人的车辆进行了检查、拍照,并调取了案发地监控视频,锁定拆卸车辆螺母的行为系装饰店店主李某。公安民警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对卸掉受害人车辆右前轮三颗螺母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场将其卸掉的三颗螺母用专用工具安装上。

2021年11月10日,市公安向受害人出具《受案回执》2021年11月12日,市公安局向受害人许某出具X公不立字〔2021〕00009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9日,许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2022年2月2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作出X检不立通20223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2月25日,某市公安局向许某发出《立案告知书》。李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市公安刑事立案,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审判后,由于李某认罪认罚,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表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173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